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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9/2 2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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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年10月3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题为“不征收或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的实质性活动:自发信息交换指南”的新指南(指南)。指南讨论了年确定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IF)对“不征收或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的“实质性活动标准”(标准)的信息交换要求的实际形态。指南就交换时间表及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框架提供了指引,并明确了一些重要概念,以确保自发交换以协调、高效的方式进行。指南还包括自发交换的标准化IT格式、不征收或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税务管辖区(NTJ)XML架构和相关用户指南。预计将于年开始根据标准进行交换。详细讨论

 

背景

年11月15日,OECD发布了关于适用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辖区的实质性活动的标准。该标准也适用于被视为仅征收名义企业所得税以规避该等要求的管辖区。概括地说,该标准审视一项制度是否鼓励纯税收驱动的操作或安排,因为许多有害优惠税制旨在以某种方式允许从事纯税收驱动操作而不涉及实质性活动的纳税人从相关制度获益。

因此,预计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将立法要求开展相关活动的实体符合实质性活动标准。在就实质性活动标准达成一致后,年7月,OECD有害税收实践论坛(FHTP)将12个管辖区确定为不征收或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这12个管辖区是安圭拉岛、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根西岛、马恩岛、泽西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及阿联酋(UAE)。3根据FHTP在7月的评估,除了阿联酋,所有这些管辖区的国内法律框架均符合实质性活动标准,因此“并非有害”。FHTP认为阿联酋的法律框架基本符合标准,但有一个技术点未解决。对此,阿联酋承诺将进一步修改立法,其法律现“处于修订过程中”。

为确保遵守实质性活动因素,FHTP认为,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应具备一种机制,以识别开展相关类别可移动活动的实体,检测其是否确实在开展核心营收活动;在实体不符合实质性活动标准的情况下,应具备强制执行机制;还应增强自发信息交换(SEOI)的实施。这意味着各管辖区必须从相关实体收集特定信息,以识别实体是否开展相关活动,以及实体是否符合标准中列出的要求。该标准要求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在特定情况下交换信息。

SEOI框架包括两部分。首先,对于不符合实质性活动标准的实体,所有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应与其直接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受益所有人居民身份所属管辖区自发交换所有相关信息。其次,如无不合规实体,自发交换范围将取决于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可否证明其具备完善的监管流程。

需交换的信息的内容取决于多种因素(即,是否符合实质性活动标准以及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可否证明其具备完善的监管流程)。举例来说,需交换的信息包括实体名称和地址,直接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受益所有人名称及可移动收入类型。在某些情况下,需交换的信息还包括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的金额和类型、持有的资产和场所、合资格全职员工数量以及实体不符合核心营收活动测试的要素的概要。

关于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进行自发信息交换的指南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OECD于年10月31日就自发信息交换发布了额外指南,讨论标准中信息交换要求的实际形态和选择加入的通知模板。指南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关于:

(i)进行交换的适用时间表;

(ii)实施交换流程的法律机制;和

(iii)交换框架相关概念的指南。

第二部分包括交换的标准化IT格式,即NTJ-XML架构和相关用户指南。

指南还包括六个附录;附录一是所讨论问题相关标准摘要,附录二至五是作为XML架构基础的交换模板,附录六是根据标准进行交换的选择加入通知模板。

第一部分:关于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进行信息交换的额外指南

指南指出,根据信息交换是否是由于不符合实质性活动标准或其他情况而引起,进行交换的适用时间表也有所不同。指南列出了四种不同的情境,分别适用不同的时间表:

(i)所有管辖区–不合规的情况

(ii)具备完善监管机制的管辖区–高风险知识产权(IP)

(iii)具备标准监管机制的管辖区–高风险IP

(iv)具备标准监管机制的管辖区–所有其他情况

一个实体可能需要在不同的时间提供不同类型的交换信息。

SEOI可根据《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公约)进行,或根据适用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或许可SEOI的双边税收协定进行。为实施交换,潜在接收方管辖区须针对每个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选择加入交换流程。选择加入流程应通过通知方式进行,需将通知提交给公约协调机构秘书长(对于根据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的交换,向相应的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发送通知)。通知模板见指南附录六。

选择加入流程以便从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接收信息的前提是,潜在接收方管辖区根据其适用法律和/或税收原则通知对方,与实质性活动标准合规相关的信息可以预知有重大关系,因其可影响对其管辖区内下列实体或个人的国内税收处理:(1)直接母公司,(2)最终母公司和/或(3)最终受益所有人。潜在接收方管辖区还须通知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其是否符合保密性和数据保护要求,此要求根据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全球论坛(全球论坛)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EOI标准)流程评估,并用于第5项行动计划裁定信息交换最低标准和第13项行动计划国别(CbC)报告交换最低标准。

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仅需与已通知公约协调机构秘书长或相关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的接收方管辖区进行交换,通知时间不早于比如上所述下一次交换日期至少提前三个月开始的第一个月,除非接收方管辖区的通知规定了更晚的日期。指南提供了行动中该时间框架的示例,根据该示例,如果潜在接收方管辖区在年8月31日或之前提交通知,且通知明确说明接收方管辖区预备立即开始接收信息,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应自年12月开始与接收方管辖区进行信息交换。尽管此时间表规定了预期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首次进行自发信息交换的时间,但只要其法律允许,且相关国际法律文书已实施,并不禁止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在更早的时间开始自发信息交换。

最后,指南提供了根据标准制定的交换框架使用的一些概念,即,居民身份所属管辖区、应报告实体、直接母公司、最终母公司、最终受益所有人和总收入。

根据指南,管辖区可根据应报告实体的报告确定居民身份所属管辖区,如果没有该等报告,管辖区可根据法人实体的成立/注册所在地确定,对于没有该等信息的法人实体以及自然人,可根据个人或实体的地址确定。此外,为确定应报告实体的直接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受益所有人,指南规定管辖区可依赖其为实施相关金融行动专责委员会(FATF)建议、与交换信息的标准相关的全球论坛同行评议程序的最新条款、根据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建议交换国别报告实施的国内程序,或有助于管辖区确定应报告实体的直接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任何其他国内程序。

第二部分:NTJ-XML架构

NTJ-XML架构用户指南的主要章节包括:

I.信息标题。此章节的信息识别发送NTJ信息的税务机关。

II.机构方类型。此章节确定NTJ-XML架构中将包含的实体的信息,尤其是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的应报告实体及其位于接收方或其他管辖区境内的最终和/或直接母公司的信息,作为交换关系要素的一部分。

III.个人方类型。此章节中的数据要素用于提供作为应报告实体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个人的身份信息。

IV.NTJ主体部分。NTJ主体部分包含关于应报告实体的信息(即,应报告实体的身份和活动相关信息)和关于交换关系的信息(即,接收方管辖区境内鉴于其与应报告实体的关联需要根据标准进行信息交换的实体或个人)。

指南指出,NTJ-XML架构旨在供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的主管当局与有意且依法能够根据标准接收信息的管辖区(即,已选择加入流程以根据标准接收信息且有有效的交换工具与发送方管辖区进行自发信息交换的管辖区)的主管当局交换信息使用。用户指南指出,在适当情况下,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也可考虑在国内使用架构,以从相应的应报告实体收集所需信息。

关于与欧盟成员国进行信息交换,根据欧盟非合作税务管辖区名单中关于标准2.2的平行工作,指南指出,具备完善监管机制的管辖区就高风险IP事项进行的交换将使用指南附录三中的模板,而非附录四中的模板,通过一步流程完成。

下一步

OECD的FHTP于年6月对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的实质性活动因素进行了首次评估。FHTP现将进行年度监督流程,其中将评估法律框架中的任何更改,以及实践中保护和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

有意从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接收信息的管辖区应向公约协调机构秘书长提交选择加入通知表,以实施信息交换。提交选择加入通知表后,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的不定时信息交换最早可能于年开始。为确保信息收集和交换机制的有效性,OECD将在年进行评估。但是,如果初期交换机制运行中出现特定问题,FHTP可能提前进行讨论。

影响

指南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信息交换的时间表和机制,以及将交换的具体数据点。在不征收和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管辖区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应了解和评估相关管辖区将在何时与哪些管辖区交换哪些信息。受影响的跨国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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