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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交易忽略汇率差,企业补缴万税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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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跨境股权交易,特别是“两头在外”的股权交易,往往涉及金额巨大且业务复杂。如果企业对相应的税收*策把握不到位,容易产生税务风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就发现,某企业在标的资产的成本确定及汇率使用上出现偏差,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案情简介

所谓“两头在外”的股权交易,指交易双方均在境外,交易也发生在境外,境内税务部门较难发现这类交易。由于不少境外企业对中国税制不了解,发生股权交易后容易出现少缴税款的风险。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税务人员通过使用“爬虫”软件监控到一条信息:中国香港上市公司A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布公告,称其在深圳福田区存在大额股权转让交易。税务人员仔细研究该公告,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两头在外”的股权交易:A公司向注册地在巴巴多斯的B公司,购买其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Y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标的Y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福田区一处物业,占地面积大,且拥有众多商铺及车位,交易总价超过51亿元人民币。

随后,税务人员来到Y公司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美元,在确定股权交易成本时,使用的是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8.0,与交易发生时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7相差较大。

税务人员了解到,被收购的Y公司成立于年,实收资本万美元,多年来股权未发生变动。Y公司在列报此次股权交易成本以及估算相应税款时,使用的是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从而导致Y公司列报的交易成本较高,该公司因汇率差异将少缴税款多万元人民币。

税务机关认为按照法规要求,Y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所得纳税申报过程中,应先将万美元交易额按照6.7左右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再确定股权交易成本,计算相应的税款。经过反复沟通,Y公司在汇率的使用和成本的确认上接受了税务人员的建议,调减了此项股权交易成本,补缴税款多万元。

短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7号)的规定,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该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股权交易缴纳企业所得税事项中,确定交易收入及成本是关键。上述案例中,在成本的确认上,应按照37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确认。之所以出现税务风险的原因是,Y公司是对税收*策理解不全面导致的。因此,建议企业加强对相关税收规定的研读,若对交易成本的金额把握不准的,应积极主动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以避免相关税务风险的发生。

来源:中国税务报,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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